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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师对口援疆大学 伊犁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2025-08-04 21:21:31 | 拔尖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65010764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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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十三师对口援疆大学 伊犁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东北三省大学排名

2018年东北地区大学排名为从高到低:

1.吉林大学:简称吉大,位于吉林省会长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国家“双一流”“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著名学府,入选“珠峰计划”。

“2011计划”“1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亚太国际教育协会、21世纪学术联盟、中俄交通大学联盟的重要成员。 拔尖网


2.哈尔滨工业大学: 简称哈工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的全国重点大学,位列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11工程、985工程,入选“2011计划”、“珠峰计划”、“111计划”。

“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为“九校联盟”、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卓越大学联盟”、“中俄工科大学联盟”、“中国-西班牙大学联盟”主要成员,设有研究生院,拥有研究生自主划线资格。

3.大连理工大学: 简称大工,坐落于滨城大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国家首批“双一流”、“211工程”、“985工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2011计划”和“111计划”重点建设的大学,“卓越大学联盟”、“中俄工科大学联盟”、“中俄交通大学联盟”、“中欧工程教育平台”主要成员,设有研究生院和国家大学科技园。

4.东北大学: 简称东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理工类研究型大学,坐落于东北中心城市沈阳,在河北省秦皇岛市设有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由教育部、辽宁省、沈阳市三方重点共建,位列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入选“2011计划”。

“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等,为“21世纪学术联盟”、“中俄综合性大学联盟”成员高校。

是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最早设立研究生院的三十二所高校之一、研究生招生三十四所自主划线高校之一,是中共中央1960年、1978年确定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务院在1981年首批批准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5.东北师范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校,坐落于吉林长春。1946年建校,原名东北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在东北地区创建的第一所综合性大学。

1950年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易名东北师范大学。1958年划归吉林省管理,更名为吉林师范大学。1980年重新划归教育部,复名为东北师范大学。

6.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校是国家“一五计划”唯一重点建设大学 ,国家首批20所全国重点大学,首批211工程、985平台院校,56所研究生院之一。

国家首批“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入选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1世纪人才强军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学校由国防科工委、海军、教育部、黑龙江省、国家海洋局重点共建。学校原隶属于国防科工委,现隶属于工信部(由原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等合并而成),是国防七校、东北五校之一。

是中国三海一核领域最大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和重要的科学研究基地,是被国家授予“航母建设突出贡献奖”的唯一获奖院校,2017年学校科研经费到款突破13亿元。

学校坐落于哈尔滨市,在建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岛校区 、哈尔滨工程大学烟台研究生院。现有教职工3083人,其中专任教师1800人,博士生导师587人。

院士17人,973首席科学家18人,千人10人,长江学者11人,本科生14886人,硕士研究生8550人,博士研究生1783人,外国留学生1500人。

7.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前身东北林学院,创建于1952年,以浙江大学农学院森林系和东北农学院森林系为基础建立,1985年,更名为东北林业大学。

是黑龙江省唯一一所教育部直属高校,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医、艺相结合的多科性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院校。

是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高水平行业特色大学优质资源共享联盟成员高校,入选“20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111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林业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三方共建高校,设有研究生院。

8.辽宁大学: 辽宁大学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主管的一所具备文、史、哲、经、法、理、工、管、艺等九大学科门类的综合性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

也是辽宁省入选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序列的唯一省属院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入选院校,设有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的十三所高校之一。

9.东北财经大学:简称“东财”,坐落于辽宁省大连市,是财政部、教育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同重点建设的高校,是一所突出经济学、管理学优势和特色,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大学。

是国内首家参与并获得“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的高校,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韩国政府资助留学就业项目、孔子学院奖学金的接受院校之一。

10.黑龙江大学:诞生于1941年,前身是在延安成立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第三分校俄文队。黑龙江省与教育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有特色、高水平、现代化地方综合性大学。

入选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世界翻译教育联盟”。

“中俄新闻教育高校联盟”创始成员,“中俄大学联盟”、“上海合作组织大学”主要成员、“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理事单位。

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首批17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学院所在高校之一、全国首批9所创业教育试点院校之一。

11.大连海事大学:简称海大,是交通运输部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由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国家海洋局、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大连市人民政府重点共建;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入选“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学校素有“航海家的摇篮”之称,是中国著名的高等航海学府,是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定的世界上少数几所“享有国际盛誉”的海事院校之一。

12.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位于黑龙江哈尔滨,为国家教育部首批试办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的院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

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大学、省部共建大学、中俄医科大学联盟中方牵头院校,黑龙江省高等医学教育研究基地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

13.东北农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一所以农科为优势,以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为特色,农、工、理、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共建大学。

国家首批“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国家首批“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入选教育部“援疆学科建设计划”40所重点高校之一。

14.中国医科大学:简称中国医大,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辽宁省沈阳市,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与辽宁省人民政府三方共建高校,“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入选高校。

承担“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全国重点大学,入选“辽宁省一流大学重点建设高校”,成为“国内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15.哈尔滨师范大学:简称哈师大,位于中国冰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文、理、艺、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重点大学。

入选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16.长春理工大学: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长春市人民政府共建,中国兵器协同创新联盟单位,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入选“111计划”,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0”。

入选国家“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是一所以光电技术为特色,光、机、电、算、材相结合为优势,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吉林省省属重点大学,享有“中国光学英才摇篮”的美誉。

17.哈尔滨理工大学:坐落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由原机械工业部所属的哈尔滨科学技术大学(前身黑龙江工学院)、哈尔滨电工学院和哈尔滨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于1995年合并组建而成。

是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所属高校,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黑龙江省“双一流”)建设高校。

18.延边大学: 简称延大,地处有“教育之乡”美誉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首府延吉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

“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111计划”、“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高校西部开发重点建设院校,为教育部《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双学位项目成员单位。由南开大学对口支援延边大学。

19.东北电力大学:简称东电,坐落在吉林省吉林市,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为首批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建设单位,全国社会体育人才培训和科研基地。2016年加盟“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同年发起加入“中国智能量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0.大连大学:简称连大,为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入选高校。历史可以追溯到始建于1949年4月成立的大连大学,1948年3月成立的关东文法专门学校、1950年10月成立的旅大市卫生学校。1987年10月,大连大学、大连师范专科学校、大连市卫生学校三校合一,组建新的大连大学。

十三师对口援疆大学 伊犁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2022年伊犁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伊犁师范大学是一所公办本科院校,学校在2017年入选教育部首批“高校数字媒体产教融合创新应用示范基地”项目合作院校。有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下面就由我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伊犁师范大学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伊犁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伊犁师范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764。

第三条 学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解放西路448号。邮政编码:835000。

第四条 学校性质:伊犁师范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伊犁师范大学是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六条 伊犁师范大学招收的本科层次均为普通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七条 伊犁师范大学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伊犁师范大学与南京大学联合培养的应用物理学专业(培养方向为凝聚态物理),学生在伊犁师范大学就读,由伊犁师范大学负责学籍注册,其间南京大学选派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讲授核心课程,其他课程由伊犁师范大学统筹安排,优秀学生可前往南京大学插班或参加由南京大学举办的暑期学校学习。毕业和学位的审核由伊犁师范大学和南京大学共同对学生进行考核。对通过双方考核的学生,学校在教育部学信网备注栏中注明“该生为与南京大学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联合考核通过”;对未通过考核的学生,其毕业资格相关事宜按照伊犁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条 伊犁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纪检监察、各学院、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并定期调整,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还聘请社会监督员通过巡视学校考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二条 伊犁师范大学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就业率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布。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并达到本科合格线。报考舞蹈学专业的新疆生源考生须参加我校校考并取得合格证、其他生源考生须参加省统考且达到本科合格线。

第十四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并达到本科合格线。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 伊犁师范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提前批次)、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

第十六条 伊犁师范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伊犁师范大学投档比例一般为100%,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此范围内,由学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疆外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疆内完成。

第十八条 报考单科成绩要求:

1.英语、翻译专业:普通类考生英语单科成绩≥100分,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英语单科成绩≥90分;

2.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普通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65分,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50分,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数学单科成绩≥40分;

3.应用统计学专业:普通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60分,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50分,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数学单科成绩≥40分;

4.小学教育(理科方向)专业:普通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45分,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数学单科成绩≥35分;

5.化学应用化学材料化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专业:普通类考生数学单科成绩≥40分,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数学单科成绩≥35分,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数学单科成绩≥35分;

6.美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音乐表演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各省文件规定的投档原则和投档比例投档后,按照专业成绩占50%,文化成绩占50%,折算形成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校考或统考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100×0.5+文化成绩/文化课成绩满分×100×0.5,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例,考生甲专业成绩250分,该专业成绩满分300分,考生文化课成绩500分,文化课满分750分,则考生甲综合分=250/300×100×0.5+500/750×100×0.5=75.00。

7.体育教育、体育教育(足球方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各省文件规定的投档原则和投档比例投档后,按照专业成绩占50%,文化成绩占50%,折算形成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100×0.5+文化成绩/文化课成绩满分×100×0.5,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例,考生甲专业成绩90分,该专业成绩满分100分,考生文化课成绩500分,文化课满分750分,则考生甲综合分=90/100×100×0.5+500/750×100×0.5=78.33。

第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英语、翻译专业外,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除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的公共外语课程为“大学俄语”,其余专业学生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如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应当参加并取得成绩。

第二十一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伊犁师范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分数(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专业综合分)相同时,则按一定顺序及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总分(含政策分)相同时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依次按语文、综合、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总分(含政策分)相同时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依次按语文、综合、数学、民族语文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综合、语文、民族语文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高考改革省份“3+1+2”模式总分(含政策分)相同时的排列顺序为: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高考改革省份“3+3”模式总分(含政策分)相同时的排列顺序为: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等级考试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艺术类专业综合分相同时的排列顺序为:依次按专业统考成绩、总分(不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均不含附加分)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体育类专业综合分相同时的排列顺序为:依次按专业统考成绩、总分(不含政策分)、语文、数学、外语(均不含附加分)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如以上排列顺序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考生与应届考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哈萨克语言)专业,按照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生工作部书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考生报到后参加学校组织的国语水平测试,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进入相应专业学习,未达到要求的,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文史类本科专业学费3100元/生·年,外语类本科专业学费38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专业学费35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6000元/生·年,体育类本科专业学费3300元/生·年,财经类本科专业学费3200元/生·年,6人间住宿费800元/生·年,8人间住宿费600元/生·年。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伊犁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由伊犁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上级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伊犁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伊犁师范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伊犁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99-8137391、8129389、8136029

传 真:0999-8136136

监督电话:0999-8126029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西路448号

邮 编:835000

招生QQ群:1002045961

学校网址:https:// www.yln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w.ylnu.edu.cn

南华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南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华大学,是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成立于1958年的全日制公立综合性大学。学校由原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部的中南工学院、核工业第六研究所与原隶属湖南省的衡阳医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英文译名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USC)。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衡阳市。现有红湘、雨母两个校区。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28号,邮政编码:421001, 招生咨询电话(传真):0734-8282553,8282530;监督举报受理电话:0734-8578168;网址: ,电子邮箱:zs@ usc.edu.cn。

第四条 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权资格,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第五条 学校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是教育部和卫计委第一批卓越工程师、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是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基地,具有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资格。

第六条 学校办学涉及工学、医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哲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港澳台招生,并招收外国留学生;学校有68个全日制本科招生专业;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本科一批、国家专项计划(贫困地区专项)、地方专项计划(农村地区专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港澳台招生、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新疆吐鲁番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南疆计划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七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处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统筹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重要政策,决策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校领导、校纪委书记、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同时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招生决议;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处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查处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2020年学校普通本科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学校安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1%的名额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水平运动队、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的预录名单由学校根据测试、考试情况提供给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行政部门,按相应政策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考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录取大类(专业)。录取大类(专业)不设分数级差,总分(包含小数点后三位)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顺序安排大类(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专业服从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安排适宜大类(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专业。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BB。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选测科目等级、政策性加分者、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优先录取顺序。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招生录取按照生源省相关招生录取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新疆吐鲁番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南疆计划、内地新疆班、部分核类专业单独招生、港澳台、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类别,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设计学类考生,须省统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有明确投档规则的省份,按该省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没有明确投档规则的省份,按省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含优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省统考成绩高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外语成绩高者。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类优惠政策加分。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受相关岗位对毕业生身高限制影响,建议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58米及以上。除部分专业外(具体见各省公布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并对其实施经济资助与成长扶助相结合的“双助计划”,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在国家设置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之外,还设有综合奖学金、核动力奖学金、中国铀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对临床医学专业设置竞争性奖学金, 50%学生免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学校鼓励优秀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按规定申请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和申请获得辅修证书、双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由南华大学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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